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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的第一步就是確定香港公司的名字,在香港,政府對于名稱有詳細具體的規定,以下詳細說明:
一、香港公司名字
1. 要注冊成立一間香港本地有限公司,應首先擬訂一個公司名稱,現有的公司也可借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更改其名稱。公司注冊處自1991 年取消名稱預留制度后,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 不再對公司名稱給予臨時批準。因此,發起人在擬訂公司名稱時,必須確保建議的公司名稱符合注冊規定。如擬訂的公司名稱不能注冊,申請會遭拒絕,因而須重新遞交申請。此外,如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的名稱「過分相似」,處長可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
2. 本說明公司名稱的注冊規定,只供參考之用,并應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 章) 的有關規定一并閱讀。有關該條例的內容,請瀏覽網址www.legislation.gov.hk。
二、香港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
3. 香港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稱注冊,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4. 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后一個字須為“Limited”,而中文名稱的最后四個字須為「有限公司」。
5. 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這些繁體字須在《康熙字典》或《辭海》及I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內找到。 [見《公司條例》第5(1)條]
三、公司名稱不獲準注冊的情況
6. 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準注冊:
(a) 擬注冊的公司名稱與載于處長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
(b) 擬注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其他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c) 行政長官認為使用擬注冊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
(d) 行政長官認為擬注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7. 在決定某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時,不須顧及以下各項:
● 作為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 (例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 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company” 、 “and company” 、 “company limited” 、 “and company limited” 、 “limited” 、 “unlimited” 、 “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這些字或詞的縮寫,以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 (例如: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甲乙丙公眾有限公司)
● 字母的字體與字母是大楷或是小楷、重音符號、字母與字母之間的空位以及標點符號 (例如: 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以下的字及其縮寫也須視為相同:
● “and” = “&”
● “Hong Kong” = “Hongkong” = “HK”
● “Far East” 與 “FE”
8. 為確定某間公司的中文名稱是否與另一公司的中文名稱相同,處長已指明一份可交替使用的中文字一覽表(載于附錄A ),可交替使用的中文字是視為相同的字。該表所列的中文字并非詳盡無遺,處長可不時予以修訂。
四、在注冊前須先獲得批準的公司名稱
9.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的批準才可注冊:
(a) 行政長官認為該名稱相當可能會令人產生某種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有任何方面的聯系。除非該公司確實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聯系,否則該類公司名稱將不獲準注冊。有些字在某些情況下會令人產生上述聯系,例如「部門」(“Department”) 、「政府」(“Government”)、「公署」(“Commission”)、「局」(“Bureau”)、「聯邦」(“Federation”) 、「議會」(“Council”)、「委員會」(“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會獲準用于公司名稱;
(b) 名稱包含附錄B 所列的字或詞。
處長已獲授權行使這項批準權。申請人應就這類公司名稱向公司注冊處查詢,并以書面就使用這類名稱征求同意,然后才遞交申請注冊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的文件。有關申請應送交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 樓公司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
五、把其他法例規管的字及詞用于公司名稱
10. 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刑事罪行,舉例如下:
● 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 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Bank”)一詞,即屬違法。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 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 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或「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 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 除《專業會計師條例》(香港法例第50 章) 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或 “public accountant” 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 或 “PA”,或「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
11. 申請人應確保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這些字或詞不會違反有關法例,為此,申請人宜就把這些字或詞用于公司名稱,征詢有關團體的意見。
六、擬在公司名稱中略去「有限公司」一詞的公司
12. 如公司擬根據《公司條例》第21 條申請特許證,以便在公司名稱中略去「有限公司」一詞及/或“Limited”一字(不論是于注冊成立時略去,或于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名稱時略去),可向公司注冊處索取一份說明根據第21 條申請特許證手續的備忘錄。該備忘錄可在公司注冊處網頁 (www.cr.gov.hk)「刊物及新聞公報」的「備忘錄/指引」一欄閱覽或下載。此外,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 樓公司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的查詢柜臺也備有該備忘錄,可供索閱。 [見《公司條例》第21 條]
七、更改公司名稱指示
13. 處長有權根據《公司條例》的下述規定指示公司更改其名稱:第22(2)條
凡-
(a) 公司名稱在注冊時,與載于處長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或被處長認為與該另一名稱「過分相似」;
(b) 公司名稱在注冊時,與當時應已載于該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或被處長認為與該另一名稱「過分相似」;或
(c) 公司名稱在注冊時,與根據任何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或被處長認為與該法人團體的名稱「過分相似」。處長就公司名稱是否「過分相似」得出意見時采用的準則,載于附錄C。
第22(4)條
如公司曾為了得以某個名稱注冊而向處長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或為了達致該目的有承諾或擔保曾經作出而尚未獲履行。
第22A 條
如公司名稱在顯示公司活動性質方面所具的誤導性,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損害。
14. 在辦理公司成立/注冊或更改公司名稱之前,處長須審核擬用的公司名稱,但該名稱是否與另一名稱「過分相似」不會在考慮之列。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成立公司/注冊或更改公司名稱之前,應慎重考慮擬用的公司名稱會否與現有的公司名稱「過分相似」,以致另一公司提出投訴,
以及會否在公司成立/注冊或更改公司名稱以后,須根據處長發出的指示更改公司名稱。
15. 「過分相似」的公司名稱通常是由于有人覺得該名稱與較先注冊公司的名稱「過分相似」而提出反對,因而令處長得知有關情況。
16. 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送交處長辦理,并詳述反對理由,包括任何可以證明已經引起混淆的證據。反對書應以「公司名稱投訴」為標題,并送交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 樓公司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最好不遲于下文提及的法定期限屆滿前1 個月)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必要時送達通知書。法定期限指公司名稱注冊的日期起計12 個月(如根據第22(2)條提出反對),或公司名稱注冊的日期起計5 年(如根據第22(4)條提出反對)。
警告
公司名稱獲得注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該名稱被認為與載于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 元及監禁6 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 元。此外,如所采用的名稱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該有關人士可向該公司采取法律行動。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如其后有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因此,申請人應確保采用的名稱不會與注冊商標有沖突或與另一公司的名稱「過分相似」。
八、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及根據《公司條例》第XI 部注冊的公司
17. 《公司條例》第337B 條載有對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及根據《公司條例》第XI 部注冊的公司使用法人名稱的規管。如處長信納有關的法人名稱與載于處長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或「過分相似」,或該法人名稱對該公司在香港的活動的性質給予具誤導性的顯示,以致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損害,處長可在該公司根據第XI 部注冊或遵照第335 條更改法人名稱當日起計6 個月內,向該公司送達一份表明此意的通知書。
18. 獲送達通知書的公司,不得在由該通知書送達時起計兩個月屆滿后的任何時候,以其法人名稱在香港經營業務。該公司可安排在成立為法團的地方更改其法人名稱,或指明一個在香港經營業務時采用并且經香港財政司司長批準1的建議名稱(該公司的法人名稱除外)。詳情請參考有關施行第337B 條的備忘錄,該備忘錄可在公司注冊處網頁(www.cr.gov.hk)「刊物及新聞公報」的「備忘錄/指引」一欄閱覽或下載。此外,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 樓公司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的查詢柜臺也備有該備忘錄,可供索閱。
19. 同時,請注意上文G 部所述事項。如就法人名稱提出反對,應及早(最好不遲于上文第17 段提及的6 個月期限屆滿前1 個月)提出,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必要時送達通知書。在《2004 年公司(修訂) 條例》(2004 年第30 號) 附表2 第28 條生效之后,名稱將由公司注冊處處長審批。
九、查閱公司名稱
20. 申請人可透過互聯網在公司注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www.icris.cr.gov.hk)查閱公司名稱,以便查核擬用的名稱是否與一個已注冊的公司名稱相同。查閱公司名稱是一項免費的服務,請使用「以全名查冊」的方式,輸入擬用的公司全名,包括所有空位、標點符號及末端的字眼,例如“Company Limited”、 “Limited”、“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不過,公司注冊處必須在處理申請文件后,才能確定某個公司名稱可否注冊。
21. 此外,申請人在擬訂公司名稱之前,宜使用知識產權署的網上檢索系統(http://ipsearch.ipd.gov.hk/)翻查商標紀錄,以免因「假冒」或侵犯商標行為而要面對法律訴訟。
附錄B
如公司名稱包含以下的字及詞,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使用: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ooperative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 Railway
市政
地下鐵路
地鐵
合作
受托
受托人
建屋合作社
信托
旅游協會
商會
街坊
總商會
儲蓄
[見《公司(指明名稱)令》]
附錄C
處長就公司名稱是否「過分相似」得出意見時采用的準則公司注冊處處長在考慮公司名稱是否「過分相似」時,將顧及所有可能使兩間公司的名稱過于相似并引致混淆的因素,包括有關業務的性質、公眾對有關名稱的熟悉程度、產生混淆的證據等。在考慮該等因素后,如有下列情況,公司注冊處處長可認為名稱「過分相似」:
(a) 名稱在視覺上相同及/或讀音相同;
(b) 兩個名稱的英文拼法只有些微的差異,而該差異不會使兩個名稱有顯著的不同,例如: “trade/trading”、加上“s”或“es”等英文文法上的差異。
(c) 名稱包含可視為特色成分的字或詞,而且沒有附加描述,以減少這些特色成分引致混淆的情況。特色成分通常是指「英文新造字」、「字典沒有收錄的英文字」或「由兩個或多于兩個英文字母結合而成的非慣常組合,并構成重要的部分」。在某些情況下,以富「特色」的方式表達出來的日常用語,也可能被視為特色成分。一般來說,地方名稱或屬于描述性質的日常用語,不會被視為特色成分。假如用以說明業務類別或屬于描述性質的成分十分相似,例如“press/printing”(「印務/印刷」)及“staff agency/employment agency”(「雇傭介紹所/職業介紹所」);或名稱中只有概括或「薄弱」的描述,例如“international”(「國際」)、“holding”(「控股」)、“group”(「集團」)、“services”(「服務」)等,則通常不會被視為有足夠的附加描述或特色成分。
例子
1. 名稱相同- “KWUN TONG ENGINEERING LIMITED” 對“KWUN TO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或「發達(貿易)有限公司」對「發達貿易有限公司」。
2. 名稱發音相同- “LYFECITY LIMITED” 對“LIFECITY LIMITED” 及“AB-CHEM LIMITED”對“ABKEM LIMITED”,或「興隆企業有限公司」對「興龍企業有限公司」。
3. 名稱的英文拼法或中文字形只有些微的差異,而該差異不會使名稱有顯著的不同- “CONSOLAIR LIMITED”對“CONSULAIR LIMITED”,或「美儂有限公司」對「美濃有限公司」。
4. 不會造成顯著分別的英文文法上的差異- “ADVANCE TRAVEL LIMITED”對“ADVANCED TRAVEL LIMITED”。
5. 含有相同特色成分的名稱:
(a) 附加描述足夠的名稱- “FACTROMATIC COMPUTERS LIMITED” 對“FACTROMATIC PLANT HIRE LIMITED”。
(b) 附加描述不足的名稱- “MECHALA LIMITED” 對“MECHALAHOLDING LIMITED” ,或“ODDBODS PRESS LIMITED” 對“ODDBODS PRINTING LIMITED”,或「禾豐印刷有限公司」對「禾豐印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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