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C公司和LLP公司區別有以下幾點:第一,獨立主體資格。(The LLC is a separate entity, capable of suing and being sued and of holding property.)這一點實質上是大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相比的最重要優勢所在。在訴訟中,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人”才可以應訴,而作為合伙來說,則全體合伙人都是訴訟的當事人。這個“人”格還能派生出很多優點。
第二,有限責任。(A member can exercise control without the risk of personal liable for the debts of the business.)這一點是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包括無限連帶責任和個人無限責任)相比最大的優點,這一優點是由上述獨立主體資格派生出來的優勢之一,也正是limited partner出現的原因。而LLC形式則解決了這一很重要的問題。個人不用對公司的債務負責,是公司性質最大的優點。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承擔責任。即使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有“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之說,但是我們同時也知道這一原則本身有著嚴格的適用前提,幾乎很少使用。因此,一旦成立LLC,各個出資人就實際上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因為LLC本身具有獨立的人格,它將成為訴訟的當事人,而不是出資人。
第三,全體出資人均承擔有限責任。(In the LLC all owners enjoy limited liability.)這一點是LLC和有限合伙(LP)相比最大的優點。上面我提到LP的存在是對普通合伙(GP)的巨大進步,而LLC則是對LP的一大進步。在LLC中,所有的出資人都免除了無限責任,而是以出資額和保險作為代替,這對經濟發展是有重大益處的——因為這使很多本身對成為普通合伙人有顧慮的人才可以放開手腳。
第四,全體出資人均不承擔連帶責任。 (Only liable for personal misconduct or on a personal guaranty of entity obligations.)這一點實質上是LLC與有限責任合伙(LLP)相一致的優點。沒有人喜歡為別人的錯誤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恰恰要承擔這樣的責任。LLC的出現使他們有了一個新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