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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擔任香港公司董事的風險,看香港公司條例夫董事責任的規定就知道了。香港法律對董事身份、履行董事經營管理職責、承擔董事清盤義務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無論是與香港有關的貿易還是投資,對于董事責任和義務的了解和掌握在涉港商事活動中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在注冊成立一家香港公司時,必須配備至少一名公司董事,這名董事只要年滿十八周歲即可,沒有國籍的要求。
香港法律對董事的監管十分嚴格,實踐中發生過多起董事因為不誠信、侵害股東特別是小股東權益而被革職甚至被判入刑的案例。香港深受英美法系的影響,所以董事責任的規定既包括成文法的內容,也包括案例法的原則總結。相比大陸的規定,香港的董事責任原則要詳盡具體和嚴格得多。具體包括(香港公司注冊處2014年3月3日頒布的《董事責任指引》):
香港公司董事責任的一般原則
原則1: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須真誠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行事。這表示董事有責任為現時及未來股東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項責任時,必須(在切實可行范圍內)考慮到達致的結果需要對公司各成員公平。
原則2: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并為適當目的使用權力
公司董事必須是為「適當目的」而行使權力。這表示董事行使權力的目的不得有別于獲授權的目的。行使董事權力的基本或主要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動機被發現是出于其他原因(例如給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利益或為了操控公司),行使權力的效力可予作廢。該董事即使真誠地行事,亦屬違反此項責任。
原則3:有責任不轉授權力(經正式授權者除外),并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
除非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簡稱「章程」) 或決議認可,否則公司董事不得轉授其權力。公司董事必須對行使權力作出獨立判斷。
原則4: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65條規定,公司董事必須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這是指合理地努力并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士行事時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 —
(i)可合理預期任何人在執行有關董事就有關公司所執行的職能時會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以及
(ii)該董事本身具有的一般知識、技巧及經驗。
原則5: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
公司董事不得容許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
原則6: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系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規定者除外
公司董事如在任何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而訂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該公司,該董事便須履行某些責任。如未有履行這些責任,便不得在執行董事職能時授權、促致或準許公司訂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與公司訂立交易。
法律規定董事須就該等交易披露其利益的性質及范圍。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章程可就擬進行的交易訂明取得董事或成員批準的程序。董事必須按所規定的范圍將有關利益披露。在適用的情況下,他必須獲得其他董事或成員的批準。
原則7: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職位(直接或間接)為其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利益。
原則8: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數據作未經授權的用途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的財產或數據,或任何藉董事職位而知悉公司得到的業務機會。如已在公司大會上向公司披露有關的使用或利益,并且獲得公司同意,則屬例外。
原則9: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事的個人利益
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擁有董事權力或作為其行使董事權力的報酬所給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給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經藉普通決議表示同意給予的利益,或該項利益是妥善執行董事職能所得的必然附帶利益則除外。
原則10: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決議
公司董事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須遵從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
原則11:備存妥善會計紀錄的責任
公司董事必須采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公司備存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交易的會計紀錄,而該等紀錄亦須以合理的準確度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為免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275條關于欺詐營商的規定,董事不得在明知沒有合理希望可避免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容許公司獲取進一步的信貸。
如果違反上述的十一項責任和義務,董事首先要面臨被罷免的風險,其次是要以個人財產對權益受到侵害的股東和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還要承擔香港嚴苛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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